ST臻镭: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2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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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270     证券简称:ST 臻镭      公告编号:2026-016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6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
号:证监立案字 0112025004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公司予以立案。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6]11 号)。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8 日收
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4 号),现将
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臻镭科技或公司),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郁发新,男,1975 年 3 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
市西湖区。
  陈浔濛,男,1972 年 11 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副总经理,住址:浙
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张兵,男,1984 年 2 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总经理,住址:浙江省
杭州市西湖区。
  李娜,女,1991 年 8 月出生,时任臻镭科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住址:
浙江省江山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臻镭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
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在与深圳睿开电子有限公司的相关交易中,通过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营业收
入 842.65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3.47%;虚增利润总额 672.08 万元,
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24%,导致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事项进行了追溯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财务及业务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询问
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臻镭科技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情形。
  时任董事长郁发新,负责公司整体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
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副总经理陈浔濛,兼任城芯科技执行董事、总经理,负责城芯科
技经营管理,组织、决策、实施案涉业务,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
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张兵,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未勤勉尽责,未能保证公
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李娜,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未勤勉尽
责,未能保证公司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证券法》第八十
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郁发新、陈浔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三、对张兵、李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6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
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风险提示
为存在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2.9.1 条“上市公司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
触及本规则第 12.2.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
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的情形,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
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但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相关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纠并已整改完毕。公
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中
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
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于 2025 年 12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 2025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公司已对相关会计差错进行更正,并对财
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涉及到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至 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关
财务数据及披露信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披露的《浙江臻
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真汲取经验教训,积极落实整改,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
态化,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升财务专业能力,积极提高公司
信息披露质量,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推动公
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www.stcn.com)、证券日报(www.zqrb.cn)、经济参考网(www.jjckb.cn)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网址为 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
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臻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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