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尔新材: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19:18:3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在巨潮资讯
网刊登《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
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4:30 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信
大道 69 号中恒大厦 14 楼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的
网络投票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进行;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的投票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免疑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公司现有总股本 503,171,090 股剔除公司第二
期员工持股计划董监高(含预留部分)所持 2,400,600 股后的 500,770,490 股。其
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1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777,21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554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4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2,777,2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46%。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 214,685,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
反对 244,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8%;弃权 9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40,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7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214,685,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32%;
反对 244,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8%;弃权 9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40,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71%。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214,681,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4%;
反对 248,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7%;弃权 9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36,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271%。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5,118,6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7705%;反
对 285,9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469%;弃权 49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382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1,996,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056%。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邢翰学、吴剑鸣、邢翰科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214,670,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1%;
反对 254,9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86%;弃权 97,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45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24,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071%。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214,645,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4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244,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8%;弃权 13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1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399,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46%。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214,670,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61%;
反对 244,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8%;弃权 10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424,8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44%。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214,790,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19%;
反对 99,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 13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6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544,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46%。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214,784,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1%;
反对 130,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8%;弃权 10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538,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44%。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214,815,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5%;
反对 99,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 10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569,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44%。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214,385,4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37%;
反对 142,6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63%;弃权 494,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140,0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056%。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214,815,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35%;
反对 99,8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4%;弃权 10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5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569,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44%。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214,273,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515%;
反对 244,71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38%;弃权 50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 2,027,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1729%。
   本议案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开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许洲波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海口·长沙·昆明·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开尔新材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