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本所指
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相关文
件:
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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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意
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定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参加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
等内容。
人民北路 688 号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
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的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
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 7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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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为 67,108,11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的 37.9739%。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计 138 名,代表公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数 为 5,804,750 股 , 占 股 权 登 记 日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
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根据上述信息,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共
计 14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72,912,86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1.2585%。其中,参加本次股东会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 139 名,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812,85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
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三)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关联股东已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总股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股份数量(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
日),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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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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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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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刘 佳
经办律师:
尚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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