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6)第 193 号
致: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
《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
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
公告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
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召开第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
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
《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
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4 点 00 分在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南麻工业区恒力路一号召开,
由董事长范红卫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交所股东
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
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788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685,396,9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0.7688%,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270,326,25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4.8722%。
投票的股东共计 77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15,070,716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5.896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781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415,344,6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00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
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5,683,824,2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23%;反对 1,009,73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二)《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5,683,544,39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74%;反对 1,288,39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三)《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84,952,1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22%;反对 260,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14,899,7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9%;反对 260,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6%;弃权 184,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45%。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确认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83,160,38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607%;反对 1,977,98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13,108,0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615%;反对 1,977,9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62%;弃权 25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3%。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 2026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恒力集团有限公司、恒能投资(大连)有限公
司、德诚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海来得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江苏和高投资有限公司、
范红卫、陈建华、恒峰投资(大连)有限公司、海南华银天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华银旭阳 1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414,903,25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弃权 186,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0.045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14,903,25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37%;反对 254,664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3%;弃权 186,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开展 2026 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84,892,8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11%;反对 257,5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14,840,4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6%;反对 257,5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0%;弃权 246,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4%。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开展 2026 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84,950,5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21%;反对 259,3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14,898,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5%;反对 259,3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4%;弃权 18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 2026 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5,519,308,04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7.0787%;反对 159,591,9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2.8071%;弃权 6,496,9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249,255,6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118%;反对 159,591,97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4240%;弃权 6,496,94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42%。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 2026 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81,182,38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59%;反对 3,895,0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74,820,7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140%;反对 9,212,99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04,768,3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536%;反对 9,212,9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82%;弃权 1,363,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2%。
表决结果:通过
(十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 5,684,755,9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87%;反对 314,0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14,703,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57%;反对 314,0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6%;弃权 327,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7%。
表决结果:通过
(十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 2026 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685,003,20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931%;反对 235,1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14,950,8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2%;反对 235,16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弃权 158,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2%。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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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张德仁
______________
黄婧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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