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人编号:Z20374000 申报时间:2026 年 5 月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 MacMic Science & Technology Co., Ltd.
成立日期 2006 年 8 月 18 日
法定代表人 赵善麒
注册资本 21,288.4185 万元
住所 常州市新北区华山路 18 号
邮政编码 213100
联系电话 0519-85166088
公司网址 www.macmicst.com
电子邮箱 xxpl@macmicst.com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1092 号)同意,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4,300,000 张,发行价格为 100 元/张,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3,000.0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672.31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2,327.6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到位,已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出具了天衡验字〔2023〕00096 号《验资报告》。
三、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
本持续督导期间内,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
理办法》
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源的制度;
的内控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容合法合规性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
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相关文件等。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无。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对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在保荐工作中的尽职调查、现场检查、口头或书
面问询等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不存在影响保荐工作开展的情形。
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
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进行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
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
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持续督
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
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
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基于前述核查程序,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人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证券
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
金仍有部分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继续履行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核查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宏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
李 阳 李 想
保荐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