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DEWELL & PARTNERS
中国武汉中国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88 号
卓尔国际中心 20-21 楼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
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6)得伟君尚律字第 5412 号
致: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公司《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受贵公司董事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5 年度股东
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律师同意将本
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登载了《武汉三特索
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
经查,贵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通知时间符合法
律规定。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15:00 时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
山一路特 1 号光谷软件园 D1 栋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因公司董事长周爱强先生
因公事出差不能参加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半数以上的董事共同
推举了副董事长王栎栎先生主持会议。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
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
为:贵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召
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内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7 人,代表股份 51,668,45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9.14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42,144,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23.77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9,523,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5.371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9,523,85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5.37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55 人,代表股份 9,523,85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3716%。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经
查验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证书及对召
开人资格的审查,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现场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均具有
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就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书面方式逐项
予以投票表决,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后,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具体表决
结果如下:
提案 1.00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623,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5%;
反对 2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26%;弃权 1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8,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0%。
提案 2.00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625,4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8%;
反对 3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97%;弃权 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80,8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5%。
提案 3.00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623,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5%;
反对 38,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弃权 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78,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5%。
提案 4.00 《关于购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24,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7%;
反对 13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5%;弃权 9,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80,0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6%。
提案 5.00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发放情况和 2026 年度
薪酬发放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51,520,2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32%;反
对 13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05%;弃权 1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375,6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8%。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
会不存在对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
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及贵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三特索道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盖章)
律所负责人: 律师:
李剑
律师:
二零二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