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
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升公司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
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
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
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
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
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
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
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工作内容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内容包括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自愿性信息披露等。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交流的方式
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平台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
(二)电话、电子邮箱等;
(三)投资者教育基地;
(四)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五)股东会;
(六)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七)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八)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
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
答复投资者。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
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
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信息披露: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
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
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三)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
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
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四)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五)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
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
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
的公共形象;
(六)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
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网络沟通渠道建设: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
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
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
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
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
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
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形式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九条 公司应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由董事会秘
书办公室承担和负责。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
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
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
站或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通过在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投资
者关系专栏及相关内容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更新和维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公
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
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
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等平台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可通过各平台直接回答
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要求,回复内容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选择性发布或者回复、不得涉及不宜公
开信息、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不得迎合热点、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及时回应市场
质疑。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的日常管理,及时收集投资者提问的问题、
拟订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
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可以参与上述活动的人员包括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相关业务人员。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在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分析
师会议、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包括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网上直播方式。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
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三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
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
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
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
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五节 现场参观和座谈沟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现场参观活动由董事会秘书策划、安排和组织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有关人员组织安排。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
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
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投资者联系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
等联系方式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投资者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投资者关系部门的专门
人员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当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
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四十三条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章 股东通讯政策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章制度: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
(一)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提供具建设性的交流平台,让本公司与股东保持定期的双向沟
通。
(二)本公司会安排董事长及董事会辖下各委员会(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在关连交易或
任何其他须经独立批准的交易,如适用)的主席或成员出席股东会(或倘因突如其来及/或无
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出席,则由彼等正式委任的代表出席),与股东交流意见并回答股东提
问。
(三)本公司应确保本公司的审计师出席年度股东会,回答有关审计工作及提问。
(四)本公司欢迎任何于本公司股东名册登记持有股份的合资格股东出席本公司任何股
东会。股东会通告将以邮递方式向所有登记股东发送。
(五)股东可以参与股东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六)为确保所有票数均妥善点算及记录,本公司会委任其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的代
表,出任股东会表决程序的监票人。
(七)在股东会上,会议主席应就每项实际独立的事宜个别提出决议案,应避免捆绑决
议案。
第四十五条 股东查询
(一)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可向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提出。
(二)股东及投资市场可索取本公司的公开资料。
(三)本公司向股东及投资市场提供指定的联络方式,例如电话号码、邮寄及电邮地址,
以便股东提出任何有关本公司的查询。
第四十六条 本政策由董事会定期检讨,并不时修订(如适用)。
第七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
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
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
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
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
利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
发言。
第五十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
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
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
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
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包括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等)
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该谨慎接受相关媒体的采
访,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接受采访涉及公司情况的,应当得到董事会或总裁的必要授权。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
会规定、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上
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六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