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迅股份: 龙迅股份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19: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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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486     证券简称:龙迅股份      公告编号:2026-027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李高峰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李高峰不服一审判决提
起上诉,现处于非同步在线询问(二审)阶段。本次非同步在线询问后,在适用第二
审程序期间,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不再另行组织二审开庭审理和其他形式的调查、询
问。
“公司”或“龙迅股份”)与全资子公司深圳朗田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朗田亩”),均为被申请人(被上诉人)。
享有龙迅股份录用通知书所记载的股票期权;要求龙迅股份支付期权利益损失以现
金折算(暂计算为10,560,000元),一审审理期间,李高峰将诉求金额变更为请求龙
迅股份、朗田亩支付期权/股权激励(录用通知书所载明的权益)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一个亿。上诉请求为:①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
请求;②请求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高峰已提起上诉,非同步在线询问(二审)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尚不明确。由于公司
实际控制人FENG CHEN已出具承诺,承诺由其本人承担公司因“类似期权安排”败诉
风险而被争议解决机构认定支付的赔偿或补偿。因此,本次诉讼事项潜在争议风险对
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及生产经营。
除。
线询问通知书》((2026)粤03民终12173号),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仲裁/诉讼的基本情况
议仲裁,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李高峰的申请并于2023年4月26日
向被申请人发出《开庭应诉通知书》(深劳人仲案【2023】7529号)、《举证通知书》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5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的《龙迅股份关于涉及劳动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书(深劳人仲案【2023】7529号),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及对上述事项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李高峰的全部仲裁请求。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3 年 12 月 20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龙迅股份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3-034)。
民诉前调3387号)、《举证通知书》《先行调解告知书》及李高峰的《民事起诉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3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龙迅股份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由于被申请人朗田亩自2017年5月16日起经营地址已从深圳市南山区迁至深圳
市龙岗区,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同意朗田亩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本案移送深圳
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处理。
初25556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高峰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李高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
人民法院。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5 年 11 月 15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龙迅股份关于劳动仲裁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5-049)。
书》((2026)粤03民终12173号)、《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
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在
线诉讼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结合本案情况,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通过
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深圳平台(深圳数字法庭)采取非同步的方式进行在线询问。本次
非同步在线询问后,在适用第二审程序期间,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不再另行组织二审
开庭审理和其他形式的调查、询问。
  本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收到《非同步在线询问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
利义务告知书》日期:2026年5月7日
  (2)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3)诉讼机构所在地:深圳市福田区彩田北路6003号
  (4)诉讼各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
  上诉人:李高峰
  被上诉人: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朗田亩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二、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申请人的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请求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仲裁/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李高峰已提起上诉,非同步在线询问(二审)
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尚不明确。
  本次诉讼涉及的相关事项详见公司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龙迅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重
大事项提示”之“三、历史期间发行人存在‘类似期权安排’争议事项”、“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九、发行人历史上‘类似期权安排’事项说明”以及其它公告
文件。公司实际控制人FENG CHEN已出具承诺,承诺由其本人承担公司因“类似期权
安排”败诉风险而被争议解决机构认定支付的赔偿或补偿。上述诉讼事项即使公司败
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不产生影响,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工作及生产经
营。
  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
  四、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否。
  特此公告。
                      龙迅半导体(合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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