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浙六和法意(2026)第0962号
致: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
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杭州
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叶乃涛、徐扬眉律师(下称“本
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有效性等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查阅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
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于2026年4月1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召开本次股东会的
议案,并于2026年4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杭州天元
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公司董事会已提前20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时间、
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8日(星期五)15:00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宁
桥大道291号天元宠物鸿旺园区9号楼3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交易系统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6年5月8日9:15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5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发出会议通知,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召开本
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股东会的通知相符。
六和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8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76,714,2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6168%,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人,均为截至2026年4月29日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
司股份76,290,49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2708%。
经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7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3,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45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7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以现场、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现场出席
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见证。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时由股东
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和交易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或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76,587,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54%;
反对1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98%;弃权3,7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9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0.2052%;反对12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8.9219%;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6,537,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02%;
反对1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9%;弃权3,00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8.4100%;反对1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40.8823%;弃权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7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6,601,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6%;
反对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6%;弃权3,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3.5079%;反对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5.6192%;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6,534,7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60%;
反对17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50%;弃权6,9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7.6551%;反对17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0.7172%;弃权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7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6,536,4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82%;
反对17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8%;弃权1,5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8.0561%;反对17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1.5900%;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3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76,601,9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36%;
反对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16%;弃权3,7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1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73.5079%;反对10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25.6192%;弃权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通过。
本次股东会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六和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方式、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六和律师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刘 珂 经办律师: 叶乃涛、徐扬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