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1 证券简称:回盛生物 公告编号:2026-037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8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 进 行 网 络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9:25 、 9:30-11:30 和
月8日 9:15-15:00的任意时间。
开。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互联网投
票系统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
决结果为准。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4人,代表股份95,660,689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47.40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93,276,0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6.22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2人,代表股
份2,384,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818%。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2人,代表股份2,384,626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1.18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2人,代表股
份2,384,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818%。
股东会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
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292,2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374%。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了述职。
此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57,2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83%。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419,0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5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583%。
此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2026年中期分红规划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21,2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27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45,1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298%;反对1,313,3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0757%;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945%。
此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94,026,9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2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750,8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882%;反对1,592,9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008%;弃权4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此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390,4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14,37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317%;反对1,204,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5215%;弃权6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94,028,9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3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408%。
此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瑶、季俊宏;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召集及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回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