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智莱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莱科技”或“公司”、“上市公司”)委托,指派本
所律师现场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已提前 20 日以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
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
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
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
话号码等内容。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6 年 5 月 8 日
下午 15:00,本次股东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天安云谷二期四栋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下合称“股
东”)共 120 人,代表股份 98,875,66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7 人,代表股份 18,965,710 股,
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705%。
(1) 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
明等材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5,018,250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780%。
(2) 参加网络投票系统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 115 人,代表股份 13,857,411 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96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
东身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式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按
照《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表
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公司按
照《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二)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8,715,46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380%;反对 90,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13%;弃权 69,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05,51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1553%;反对 90,3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761%;弃权 69,9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686%。
表决结果:同意 98,740,46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633%;反对 90,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13%;弃权 44,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5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30,51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2871%;反对 90,3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761%;弃权 44,9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367%。
表决结果:同意 98,717,46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400%;反对 116,8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181%;弃权 41,4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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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07,51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1659%;反对 116,8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158%;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98,712,76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352%;反对 90,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13%;弃权 72,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3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02,81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1411%;反对 90,3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761%;弃权 72,6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828%。
表决结果:同意 40,675,14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7642%;反对 90,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148%;弃权 1,269,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605,51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2.8281%;反对 90,3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761%;弃权
关联股东干德义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98,715,46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380%;反对 90,3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913%;弃权 69,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7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05,51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1553%;反对 90,3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761%;弃权 69,9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686%。
表决结果:同意 29,643,49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5.6899%;反对 127,500
法律意见书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4116%;弃权 1,207,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630,51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2.9599%;反对 127,5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723%;弃权
关联股东干德义、王兴平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97,540,46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6496%;反对 127,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89%;弃权 1,207,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7,630,51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2.9599%;反对 127,5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723%;弃权
表决结果:同意 98,715,461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8380%;反对 124,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54%;弃权 36,2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36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8,805,51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9.1553%;反对 124,0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538%;弃权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
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智莱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罗逢林
袁慧璇
时间: 2026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