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44 证券简称:佛慈制药 公告编号:2026-019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单小东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华山路 2289 号公司五楼会
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方式;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7)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0 人,代表股份 318,257,1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323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共 2 人,代表股份 314,713,7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61.6292%;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88 人,代表股份 3,543,42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 0.6939%;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189 人,代表股份
(2)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
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782,9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368%;反对 1,43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69,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953%;反对 1,43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753%;弃权 40,0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295%。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780,4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360%;反对 1,420,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66,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3247%;反对 1,420,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773%;弃权 56,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79%。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907,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760%;反对 1,30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94,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200%;反对 1,305,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489%;弃权 43,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311%。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899,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735%;反对 1,299,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86,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6943%;反对 1,299,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6768%;弃权 57,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290%。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886,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692%;反对 1,31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172,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105%;反对 1,31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888%;弃权 56,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08%。
关联股东兰州佛慈医药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2,051,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0,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8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51,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986%;反对 1,421,0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027%;弃权 70,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87%。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766,1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315%;反对 1,43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52,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9212%;反对 1,43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753%;弃权 56,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36%。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733,6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213%;反对 1,46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9,9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040%;反对 1,463,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993%;弃权 60,1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967%。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779,5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357%;反对 1,4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65,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993%;反对 1,43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922%;弃权 42,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85%。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775,8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345%;反对 1,422,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62,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1949%;反对 1,422,6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479%;弃权 58,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72%。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779,0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355%;反对 1,435,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65,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2852%;反对 1,435,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5063%;弃权 42,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85%。
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717,22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161%;反对 1,46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03,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412%;反对 1,464,2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219%;弃权 75,7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369%。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725,1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5186%;反对 1,496,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011,47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7648%;反对 1,496,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419%;弃权 3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3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内容详见 2026
年 4 月 9 日的《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贾洪文先生、李志刚先生、胡花芸女士分别向本次股东会作了
(www.cninfo.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会由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所
及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交易所规则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兰州佛慈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