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06 号
致: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
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 8 号中关村软件园 27 号院千方大厦 B 座
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
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
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
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
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十五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
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
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 27 号
院千方大厦 B 座 1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夏曙东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
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45,608,31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8713%。
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49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627,434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824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9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4,905,93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41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及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
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386,030,97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225%;反对 3,779,6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9685%;弃权 425,1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0,701,1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365%;反对 3,779,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67%;弃权 425,1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46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86,101,3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405%;反对 2,890,1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406%;弃权 1,244,2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0,771,5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933%;反对 2,890,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59%;弃权 1,244,2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0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86,112,9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435%;反对 2,889,8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405%;弃权 1,232,9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0,783,16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191%;反对 2,889,8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352%;弃权 1,232,9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5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86,248,6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783%;反对 3,701,7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9486%;弃权 28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0,918,8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212%;反对 3,701,7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432%;弃权 28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86,097,0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394%;反对 2,928,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504%;弃权 1,21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0,767,2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836%;反对 2,928,5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14%;弃权 1,21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5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86,031,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226%;反对 2,981,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641%;弃权 1,222,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0,701,6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6375%;反对 2,981,7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399%;弃权 1,222,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26%。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夏曙东、北京千方集团有限公司、夏曙锋、
孙大勇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40,735,33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0.7126%;反对 3,834,90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5399%;弃权 335,7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47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0,735,3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7126%;反对 3,834,9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399%;弃权 335,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76%。
表决结果: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杭州灏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 386,203,35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8.9667%;反对 3,087,902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7913%;弃权 944,500 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42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0,873,5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203%;反对 3,087,9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764%;弃权 944,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033%。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85,066,3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6753%;反对 4,814,31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2337%;弃权 355,07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9,736,55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4884%;反对 4,814,31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209%;弃权 355,0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07%。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87,061,8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867%;反对 2,909,6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456%;弃权 264,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1,732,0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9321%;反对 2,909,6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93%;弃权 264,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8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86,985,1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670%;反对 2,965,2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598%;弃权 285,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1,655,3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7613%;反对 2,965,2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031%;弃权 285,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356%。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82,504,24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0188%;反对 7,450,30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9092%;弃权 281,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37,174,42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829%;反对 7,450,30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909%;弃权 281,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6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387,044,047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1821%;反对 3,068,30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7863%;弃权 123,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41,714,22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8925%;反对 3,068,30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27%;弃权 123,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48%。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
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