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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GLG/SZ/A3223/FY/2026-364
致: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斯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事项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
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召开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
载了《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前述会
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与地点、会议召开方式、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相关事项,以及“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被委
托人不必为本公司股东)”的文字说明。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
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4:30 在河北省肃宁县尚村镇华斯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贺国英先生主持。公司股东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发出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
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
开的实际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和方式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进行了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1,622,66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5993%。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数据,在有效时间
内 通 过 网络 投 票 系统直 接投 票的 股东 共计 67 名,代 表公 司 有表决权股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人
数为 69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21,998,7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2.7002%。
通 过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的 中 小 股 东 共 68 名 , 代 表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
公司的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与会议出席人员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会议出席人员
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
知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
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
事项,已对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
如下:
表决结 果 :同意 121,874,768 股, 占 出席本次 股东 会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84%;反 对 2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0.0198%;弃权 9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8%。
中小股 东 表决 情 况 :同意 1,154,394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
有 效 表 决权股份 总 数的 90.3003%;反 对 2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30%;弃权 9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 果 :同意 121,874,768 股, 占 出席本次 股东 会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84%;反 对 2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0.0198%;弃权 9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8%。
中小股 东 表决 情 况 :同意 1,154,394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
有 效 表 决权股份 总 数的 90.3003%;反 对 2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30%;弃权 9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 果 :同意 121,847,768 股, 占 出席本次 股东 会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762%;反 对 2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
数 的 0.0198%;弃 权 126,800 股(其 中,因未 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 ,占出
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39%。
中小股 东 表决 情 况 :同意 1,127,394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
有 效 表 决权股份 总 数的 88.1883%;反 对 2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
小 股 东 有效表决 权 股份 总数的 1.8930%;弃权 126,800 股( 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 果 :同意 121,874,768 股, 占 出席本次 股东 会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84%;反 对 2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0.0198%;弃权 9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8%。
中小股 东 表决 情 况 :同意 1,154,394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
有 效 表 决权股份 总 数的 90.3003%;反 对 2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30%;弃权 9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 果 :同意 121,874,768 股, 占 出席本次 股东 会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84%;反 对 2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0.0198%;弃权 9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8%。
中小股 东 表决 情 况 :同意 1,154,394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
有 效 表 决权股份 总 数的 90.3003%;反 对 2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30%;弃权 9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 果 :同意 121,874,768 股, 占 出席本次 股东 会 有效 表决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984%;反 对 2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 表决权 股份总
数的 0.0198%;弃权 9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8%。
中小股 东 表决 情 况 :同意 1,154,394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
有 效 表 决权股份 总 数的 90.3003%;反 对 24,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30%;弃权 9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议案》
该议案关联股东贺国英回避表决。
表决结 果 :同 意 1,121,394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非 关联股 东持 有有
效 表 决 权股份总 数 的 87.7190%;反 对 57,200 股,占 出席本次 股东会 非关
联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44%;弃权 99,80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非关联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7.8067%。
中小股 东 表决 情 况 :同意 1,121,394 股,占 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
有 效 表 决权股份 总 数的 87.7190%;反 对 57,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744%;弃权 9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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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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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
童 曦
负责人:
马卓檀 计云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