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16 证券简称:晶盛机电 编号:2026-022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8日(星期五)下午2: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1189%。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股份数量 721,854,18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14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13 人,代表股
份数量 24,895,0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42%。
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517 人,代
表股份数量 24,918,4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60%。
会议。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 746,505,4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74% ; 反对 185,900 股,占 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674,7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219%;反对185,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60%;弃权57,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1%。
(二)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 746,492,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56% ; 反对 189,500 股,占 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661,9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705%;反对1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05%;弃权67,0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0%。
(三)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46,476,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34% ; 反对 232,300 股,占 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645,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44%;反对23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22%;弃权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3%。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46,335,2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46% ; 反对 352,778 股,占 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24,504,4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385%;反对352,7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57%;弃权61,2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7%。
(五)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746,144,1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190% ; 反对 528,548 股,占 出席本 次股 东会有 效表 决 权股 份 总 数 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 同意24,313,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717%;反对528,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11%;弃权76,54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
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浙江晶盛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