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股份: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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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皇岗商务中心 1 号楼 21、22、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698
邮编:518048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民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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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 年 4 月 16 日,公司召开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 司 已 于 2026 年 4 月 17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主持人、会
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
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4:30 在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区经
九路 69 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 4 楼电教室如期召开,由公
司董事长李新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9:25,
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 核 查 ,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理 人 共 491 人 , 代 表 股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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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均为截
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14,863,16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548%。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78 人,代表股份 7,219,65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08%。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484 人,代表股份 7,357,6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601%。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其出席及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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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现场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
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全部结束后,
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
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经对现场投
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21,446,9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92%;反对 536,700 股,弃权 99,163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21,447,8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99%;反对 532,700 股,弃权 102,263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21,447,0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92%;反对 559,300 股,弃权 76,463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21,471,38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992%;反对 535,400 股,弃权 76,03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46,22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899%;反对 535,400 股,弃权 76,03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21,447,3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95%;反对 559,700 股,弃权 75,763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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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21,394,5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362%;反对 615,900 股,弃权 72,363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21,323,3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779%;反对 712,200 股,弃权 47,263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21,464,0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932%;反对 543,600 股,弃权 75,163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738,8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5902%;反对 543,600 股,弃权 75,163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21,278,9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415%;反对 736,900 股,弃权 66,963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553,7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0745%;反对 736,900 股,弃权 66,963 股。
   表决结果:同意 121,141,8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292%;反对 884,300 股,弃权 56,663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416,6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7.2111%;反对 884,300 股,弃权 56,663 股。
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0,899,45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0307%;反对 1,150,400 股,弃权 32,963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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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6,174,29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166%;反对 1,150,400 股,弃权 32,963 股。
   以上议案均获得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莫海洋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   征                    裴斌侠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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