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二〇二六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致: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下
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
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厦门优迅芯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
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本
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核查。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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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文件、资料,是真实、
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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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议已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
案》。
告编号:2026-010)。该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出席
对象、会议登记方法、股东投票方法等事项,并对本次股东会拟审议的议题事项
进行了充分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持下如期召开。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通知、召开方式及召开程序
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本次股东会无临时提案。
三、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名,代表股份 54,165,1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7064%。
(1)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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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
证明资料和授权委托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股
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19 名,持有股份 30,437,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 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验证,根
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会进行了见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审议了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的议案。
经核查,所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表决以记
名投票方式进行,会议推举的计票人、监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点票、计票、监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对现场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上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根据
公司上传的现场投票结果,结合在该平台进行的网络投票结果,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全部投票结果和持股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以及全部表决情况的明细。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 决 结果 : 同意 54,161,849 股,占出 席本 次股东 会有 效表 决权 股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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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表 决 结果 : 同意 54,161,849 股,占出 席本 次股东 会有 效表 决权 股份 的
表 决 结果 : 同意 54,160,549 股,占出 席本 次股东 会有 效表 决权 股份 的
表 决 结果 : 同意 54,161,849 股,占出 席本 次股东 会有 效表 决权 股份 的
表 决 结果 : 同意 37,881,621 股,占出 席本 次股东 会有 效表 决权 股份 的
关联股东柯炳粦、厦门科迅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芯优迅科
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芯聚才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
门优迅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 决 结果 : 同意 37,880,121 股,占出 席本 次股东 会有 效表 决权 股份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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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关联股东柯炳粦、厦门科迅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芯优迅科
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芯聚才科技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
门优迅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制度》的议案
表 决 结果 : 同意 54,160,349 股,占出 席本 次股东 会有 效表 决权 股份 的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
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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