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 于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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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六年五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正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
委派律师出席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上海正
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大会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
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
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8 日在指定披露
媒体上刊登召开股东会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
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
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等。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如期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
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投票的具体时间段为:2026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8 日 9:15
至 2026 年 5 月 8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作
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为 58,144,7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683%。出席及
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8,672,0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80%。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构的议案》;
;
;
;
资本的议案》。
本次审议议案 8 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审议议案 2、3、4、5、6、7、8 对中小投资者
单独计票;本次审议议案 6、7、8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与本议案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股东会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
方式对前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他未现场出席的参会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表决,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表决结果于网络投票
截止后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对所有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