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威视: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19: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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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15       证券简称:海康威视           公告编号:2026-016 号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8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5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会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授 权 代 表 共 2,293 名 , 代 表 股 份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
下简称“中小股东”)2,285 名,代表股份 348,768,907 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3.805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4 名,代表股份 5,352,996,830 股,
占公司享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4078%;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259 名,代表股份 593,755,161 股,
占公司享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786%。
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对提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
下:
  总表决结果:同意 5,945,812,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2%;反对 4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47,829,0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05%;反对 4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2%;弃权 499,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2%。
  总表决结果:同意 5,945,786,4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38%;反对 45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7%。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47,803,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32%;反对 450,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1%;弃权 515,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8%。
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5,945,824,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44%;反对 474,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6%。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47,841,0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40%;反对 474,47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60%;弃权 453,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00%。
  总表决结果:同意 5,789,068,2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15%;反对 921,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6%。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47,120,25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73%;反对 921,83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643%;弃权 726,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84%。
  总表决结果:同意 5,945,664,0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17%;反对 50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7%。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47,680,9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81%;反对 50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8%;弃权 579,5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2%。
  总表决结果:同意 945,404,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8.9372%;反对 9,534,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0%。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38,612,7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880%;反对 9,534,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38%;
                  弃权 621,4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2%。
  总表决结果:同意 5,945,586,7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04%;反对 507,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47,603,71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659%;反对 507,37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55%;弃权 657,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6%。
  总表决结果:同意 5,945,418,9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76%;反对 65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47,435,8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78%;反对 658,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88%;弃权 674,6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4%。
  该提案为特别决议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结果:同意 5,936,495,7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8275%;反对 9,589,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38,512,6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593%;反对 9,589,40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495%;
                  弃权 666,8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12%。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 2,090,371,78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124%;反对 9,540,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4%。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38,526,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633%;反对 9,540,16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54%;
                  弃权 702,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13%。
  总表决结果:同意 5,788,988,3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02%;反对 970,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 347,040,4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044%;反对 970,28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82%;弃权 758,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张帆影、胡洁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
                                《治
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
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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