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55 证券简称:汉邦科技 公告编号:2026-020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
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 12 月);股票认购方式为
网下,上市股数为3,300,000股。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等于该限售期的全部
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 除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首发限售股份;股票认购方
式为网下,上市股数为40,536,276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43,836,276股。
?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2026 年 5 月 18 日。
(因 2026 年 5 月 16 日为非交
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5 年 3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396 号),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获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200.00 万股,并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6,540,74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8.80%。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
售股,对应股东合计 29 名,股份数量为 43,836,2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配售限售股外,首发部分限售股数量 40,536,276 股,对应股东 23 名。上述股份锁
定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现该部分限售股锁定期即
将届满,将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上市流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
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
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部分限售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业(有限合伙)、江苏疌泉成达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农金国发科创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新余共赢禾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淮安淮融创
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淮安淮上开元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珠海君联和
业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苏州君联欣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倪
正东、杭州启真未来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清科共创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杭州清科致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药明康德新药
开发有限公司、朗玛五十三号(深圳)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高宣、张洲峰
出具如下承诺: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本企业/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上
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
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
业/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
企业/本人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1)如果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
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企业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如本企业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时间间隔在
起 36 个月(孰晚),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如本企业
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申报时间间隔已超过 12 个月,则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
条件归发行人所有,发行人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
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
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淮安集鑫咨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发行人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进行修订,本
企业所作承诺亦将进行相应更改。”
(二)部分限售股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减持的前提条件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人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持
发行人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
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
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
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发行人其他股东需向投资者
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二、减持的方式、数量、价格及期限
本人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2)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5%,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份后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 5%的,在减持
后 6 个月内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本人承
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价格将结合发行人股票市场交易价
格,不低于发行人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每股净资产,
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减持
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本人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的在减持前十五个
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责任及后果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届时将该等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
上缴发行人所有。”
科共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如下承诺:
“一、减持的前提条件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
持发行人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
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发行人其他股东需向投
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二、减持的方式、数量、价格及期限
“本企业保证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
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首次减持公司股份的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他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的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责任及后果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届时将该等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给发行人所有。”
承诺:
“一、减持的方式、数量、价格及期限
本企业保证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
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首次减持公司股份的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他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的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不受
前述限制。
二、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责任及后果
如违反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届时违反承诺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归发行
人所有。”
联欣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具如下承诺:
“一、减持的前提条件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
持发行人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
发生发行人其他股东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
任。
二、减持的方式、数量、价格及期限
“本企业保证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本企业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
接方式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首次减持公司股份的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他方式减持公司
股份的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低于 5%时不受
前述限制。”
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责任及后果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届时将该等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给发行人所有。”
“一、减持的前提条件
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本企业将严格遵守已做出的关于所
持发行人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在锁定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
发行人股份(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
内,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减持:(1)上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
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延长期,则顺延;(2)如发生发行人其他股东需向投
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该等股东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二、减持的方式、数量、价格及期限
本企业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1)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2)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股
份总数的 2%;(3)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受让比例不低于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5%,通过协议方式转让股份后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低于 5%的,在减持
后 6 个月内连续 90 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
本企业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票价格将结合发行人股
票市场交易价格,不低于发行人每股净资产的价格(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
每股净资产,若发行人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
事项的,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企业保证减持发行人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
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依法及时、准确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首次减持公司股份的在减持前十五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其他方式减
持公司股份的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本企业自不再作为发行人的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之日起无需遵守上述承诺
中属于相关监管规则对于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价锁定或减持特殊
要求的内容。
三、未履行上述承诺的责任及后果
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企业届时将该等出售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
有),上缴给发行人所有。”
(三)部分战略配售股东的相关承诺
中信证券资管汉邦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中信证
券资管汉邦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获配股票限
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
项,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认为:截至核
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首发部分限售股股东及部分战略配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
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股数量
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
通的相关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部分战略配售限售股上市流
通事项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43,836,276 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
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因 2026 年 5 月 16 日为非交
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售
序 持有限售股数 本次上市流通
股东名称 占公司总股 股数量
号 量(股) 数量(股)
本比例 (股)
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
有限公司
杭州清科致盛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江苏疌泉成达股权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清科共创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瀚辰创业投资基
伙)
珠海君联和业创业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
淮安淮融创业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淮安淮上开元创业投资
中心(有限合伙)
淮安集信咨询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东富龙制药设备制
造有限公司
苏州君联欣康创业投资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苏州国发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苏州农金国发科
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淮安集鑫咨询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中信证券资管-中信银
行-中信证券资管汉邦
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划
珠海华金领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珠海华金领
越智能制造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
朗玛峰创业投资有限公
司-朗玛五十三号(深
圳)创业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
西安巨子生物基因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
集团股份公司
浙商创投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启真未来创新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柏穗(深圳)私募股权
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
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赣州心月狐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信证券资管-中信银
行-中信证券资管汉邦
略配售 2 号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有限
公司
合计 43,836,276 49.81% 43,836,276 0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43,836,276 -
特此公告。
江苏汉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