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芯生物: 关于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18: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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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21        证券简称:微芯生物      公告编号:2026-047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
审查决定书》(第 610969 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无效
宣告请求人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天晴”)提出的公司所
持有的“一种 TRKA(G667C)和 FLT3 靶点抑制剂及其与西达本胺的组合物”
                                         (专利
号:ZL202211051615.8)的专利权之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审查结论为宣告
专利权部分无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有关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基本情况
   无效宣告请求人于 2025 年 1 月 23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对上述专利
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对公司拥有的
“一种 TRKA(G667C)和 FLT3 靶点抑制剂及其与西达本胺的组合物”(专利号:
ZL202211051615.8)的发明专利进行审查,请求宣告公司拥有的上述专利无效。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审查,现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
查决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无效宣告请求人: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
   专利权人: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专利:一种 TRKA(G667C)和 FLT3 靶点抑制剂及其与西达本胺的组合物
(专利号:ZL202211051615.8)
   正文:在专利权人 2025 年 03 月 05 日提交的权利要求 1-9 的基础上,宣告
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
  公司和正大天晴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 46 条第 2 款的规定,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根据该款的规定,
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另一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本次审查决定对公司的影响
  案涉专利系公司产品西达本胺的工艺专利,公司围绕西达本胺已形成化合物、
晶型、制剂、适应症等多项专利共同构建的专利保护体系,最长专利保护期已延
长至 2042 年 8 月 30 日。案涉专利属于西达本胺专利保护体系中的工艺专利,根
据该决定,七项核心权利要求维持有效,两项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案涉专利核
心保护范围整体维持稳定,对阻止仿制药产品商业化的作用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此外,西达本胺仍然有适应症等其他专利进行保护。综上,案涉西达本胺相关专
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的决定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尚未生效,须双方在收到
上述决定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均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后方能生效。
  三、备查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 610969 号)。
  特此公告。
                         深圳微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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