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93 证券简称:佳士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2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61 人,代表股份 136,504,14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662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132,654,64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54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8 人,代表
股份 3,849,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0 人,代表股份 17,267,8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2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3)公司全体董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
本次会议。
(4)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595,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41% ; 反对 796,92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会有效 表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58,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363%;反对 796,9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51%;弃权 11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8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591,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312% ; 反对 800,70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会有效 表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354,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132%;反对 800,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370%;弃权 112,2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99%。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6,248,9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130% ; 反对 215,60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会有效 表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01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221%;反对 21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486%;弃权 39,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9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关联股东潘磊先生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56,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7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56,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636%;反对 974,5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436%;弃权 1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396,2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884% ; 反对 971,00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会有效 表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59,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840%;反对 971,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232%;弃权 136,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2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440,8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210% ; 反对 999,72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会有效 表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204,4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8422%;反对 999,7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895%;弃权 63,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8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419,7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056% ; 反对 972,22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会有效 表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183,3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200%;反对 972,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02%;弃权 112,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498%。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331,3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408% ; 反对 968,100 股 ,占出 席本 次股东 会有效 表决 权股 份 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94,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2081%;反对 968,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64%;弃权 204,72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56%。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135,322,22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342%;反对 1,050,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085,8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1554%;反对 1,050,22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820%;弃权 13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27%。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指派陈家旺律师和武嘉欣律师出席本次股东
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佳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