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接受公司董事
会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并就本次年度股东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
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
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
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8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网站上刊登了《南京聚隆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除载明了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
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和会议登记方法等
事项外,还包括了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年度股东会召开前 20 日发出了会议通知。
本次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上午 9:15-9:25,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本次年度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4:00 在南京江北新区聚龙
路 8 号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 楼 208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刘曙
阳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等相关事项符合本次年度股东会通知的要求。
经查阅公司有关召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
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
和时间、现场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
和网络投票具体操作流程等相关事项,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0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45,769,00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3652%。其中: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 45,401,297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1.03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年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0 名,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共计 367,7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经查阅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并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
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年度股东会审议且在公
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并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案》;
案》;
案》;
案》;
案》;
上述议案中,议案7、11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议案6、1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
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
监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年度股东会不
存在对会议现场提出的临时提案或其他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之情
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
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聚隆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成宝 刘颖颖
张 辰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