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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埃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芜湖埃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芜湖埃泰克汽车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4 时 30 分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银湖北路 48 号 201 会议
室召开的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芜湖埃泰克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方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
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会的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上述内容刊登的公告、
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
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
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
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
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
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
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并于 2026 年 4 月 23 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的公告,前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
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
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
程序、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
他事项,并说明了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和参加表决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共审议 1 项议案,为《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
<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或议案的主要内容已于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告。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于通知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
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 5 名(代表 11 名股东),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为 31,572,46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6293%。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 60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9,764,92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36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股东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 60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为 22,796,62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7291%。
经验证,除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
东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中的任意时间。
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
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表决。现场表决参照
《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了表决结果。网络
投票在会议通知确定的时间段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了两种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均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
更登记的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且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13,879,434 股同意,出席本次会
议的中小股东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由本所提交贵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