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关于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湘人张(2026)法意字 68 号
致: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下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
《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
《公司章程》”
)的规定,湖南人和人(张家界)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委托,指派张劲松、石超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年度股东会”
),并对本次年度股东会相
关事项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
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文
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
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
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暨 2025 年度董事会审议通过召
开本次年度股东会的相关议案。
《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网站
上刊载了《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
《会议通知》
”),确定公司将于 2026 年 5 月
的议案》
《关于审议〈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审议〈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的议案》
《关于审议聘任 202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关于审
议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的议案》《关于审议〈2025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进行表决,相关公告已按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年度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其中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
本次年度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4:30 在湖南
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张家界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8 日 9:15 至 15:00 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年度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
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相符,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
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
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查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其他人员除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外,公
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年度股东会现
场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
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关于本次年度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年度股东会现场会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计票和监票并当场公布了
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平台行使了表决权。
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年
度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
(二)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0 《关于审议〈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71,275,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78%;反对 188,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1%;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423,49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3%;反对 188,8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3%;弃权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提案 2.00 《关于审议〈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71,275,4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578%;反对 188,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1%;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423,49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83%;反对 188,8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3%;弃权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提案 3.00 《关于审议〈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71,235,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493%;反对 188,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1%;弃权 5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383,39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18%;反对 188,8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23%;弃权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
提案 4.00 《关于审议〈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71,063,3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128%;反对 360,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65%;弃权 5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211,39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48%;反对 360,8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92%;弃权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
提案 5.00 《关于审议聘任 202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71,237,8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498%;反对 226,4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弃权 10,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385,89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840%;反对 226,4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6%;弃权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
提案 6.00 《关于审议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结构性存款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70,995,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8984%;反对 428,5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09%;弃权 5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9,143,69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31%;反对 428,5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09%;弃权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
提案 7.00《关于审议〈2025 年度计提信用减值和资产减值准备〉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70,250,9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405%;反对 226,5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1%;弃权 99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398,99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38%;反对 226,5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7%;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96%。
提案 8.00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470,064,62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009%;反对 448,95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2%;弃权 961,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
,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08,212,694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138%;反对 448,95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95%;弃权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766%。
公司本次会议上无新的临时提案,并就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逐
一进行了审议。公司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
方式。本次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的投票结果。根据投票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
合《公司法》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年度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年度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关于
张家界旅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
意见书》之签署页)
湖南人和人(张家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王智能 经办律师:张劲松
石 超
二〇二六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