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航天南湖电子信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南湖”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对航天南湖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
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3〕483 号),公司获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84,312,701 股,并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
为 76,544,959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
售期均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现限售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
于 2026 年 5 月 18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
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
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北京无线电测量研究所的承诺
(1)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
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1)本所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所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
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3)本所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本所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
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二)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航天科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承诺
(1)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1)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
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2)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3)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
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三)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荆州南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承诺
(1)自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
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A 股)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
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1)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
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本企业所持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发行人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四)股东荆州市古城国有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
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五)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丁柏、姚圣海、赵谦、郑自
良、王新红、黄桦以及间接持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嘉祥、贺民、王健、张
潇的承诺
定退休年龄,则所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不转让;公司股票首发前本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所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转让。
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
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有的公
司股票将在上述锁定期限届满后自动延长 6 个月的锁定期。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自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
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本人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
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人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
发行人,并将赔偿因违反承诺出售股票而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的损失。
(六)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核心技术人员郑自良、王新红、胡敏、施治国及
间接持有公司股权的核心技术人员王嘉祥、李荣锋、赵林兵的承诺
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此外,本次解除限售涉及的 63 名自然人股东为公司 2015 年员工持股方案的
持股对象,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2023 年 5 月 18 日)前上述自
然人股东均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的股份锁定期
如下:
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前,自然人股东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其所持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
年内不得转让。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关于限售股的特别承
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
承诺事项,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数为 250,420,449 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比
例为 74.25%。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均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
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6 年 5 月 18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售
序 持有限售股 占公司总股 本次上市流通
股东名称 股数量
号 数量(股) 本比例 数量(股)
(股)
(%)
荆州市古城国有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
荆州南晟企业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售
序 持有限售股 占公司总股 本次上市流通
股东名称 股数量
号 数量(股) 本比例 数量(股)
(股)
(%)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售
序 持有限售股 占公司总股 本次上市流通
股东名称 股数量
号 数量(股) 本比例 数量(股)
(股)
(%)
合计 250,420,449 74.25 250,420,449 0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两位小数,总数与各分项数
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合计 250,420,449 36
五、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航天南湖本次上市流通的
限售股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做出的限售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
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航天南湖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航天南湖电子信息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张冠宇 贺立垚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