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亚股份: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18: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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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六年五月
              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阳光棕榈社区枢纽大街 66 号前海周大福金融大厦(南塔)10 楼
                      电话 Tel: +86 755 8351 7570 传真 Fax: +86 755 8351 5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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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百亚卫生用品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百亚股份”)的委托,委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相关
法律法规”)和《重庆百亚卫生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
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核查了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资料的正本、
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基于公司对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的
保证,即公司已向本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完整、真实、有效,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
处,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扫描件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亦不存在
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本所律师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
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上刊登,
会议通知中包括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时间、方式、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
地点等相关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8 日 15:00 在重庆市巴南区麻柳沿江
开发区百亚国际产业园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冯永林先生主持,参加现
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就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审议并现场
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5 月 8 日 9:15-9:25,9:30-11:30,
年 5 月 8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所列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经查验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会议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
     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
     东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07 人(含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共 计 298,823,631 股 , 占 公 司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 人,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共计 257,300,68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8864%。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20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41,522,946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44%。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逐
  项表决,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
  股东代表和本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监督,表决结果也已于当场公布。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经股东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
  的议案一致,本次股东会没有修改原有议案及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次
  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6 项,不涉及特别决议议
  案,不涉及累积投票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且公司就本次股
  东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具体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549,6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83%;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7%。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250,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401%;
  反对 235,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5681%;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549,6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83%;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250,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401%;
反对 235,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5679%;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564,6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133%;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265,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763%;
反对 22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5344%;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541,5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56%;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4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241,9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99.3206%;
反对 239,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5765%;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512,6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959%;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5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213,0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510%;
反对 26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6372%;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98,532,9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99.9027%;反对
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 0.012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 41,233,34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99.2999%;
反对 25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的 0.6098%;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的二分之一(1/2)以上通过。对于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已进行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上述议案进
行修改或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适当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等资料一并进行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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