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
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
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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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2026 年 3 月 30 日,
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在《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刊登了《浙江荣晟环保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
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8 日 14 时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经济技术
开发区镇南东路 9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冯晟宇主持。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9:25、9:30-11:3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165,844,941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0316%,
其中: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均为
截至 2026 年 4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63,932,477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420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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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
共计 17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912,46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其身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
同意: 165,843,0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
反对: 4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1,4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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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
同意: 165,843,0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8%;
反对: 4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1,4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0%。
表决结果:
同意: 165,838,0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58%;
反对: 5,7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34%;
弃权: 1,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649,136 股,反对 5,740 股,
弃权 1,200 股。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65,843,3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90%;
反对: 4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1,2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654,436 股,反对 440 股,弃
权 1,200 股。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65,842,90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987%;
反对: 4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2%;
弃权: 1,6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11%。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49,654,036 股,反对 440 股,弃
权 1,600 股。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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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165,703,505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147%;
反对: 56,1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338%;
弃权: 85,2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515%。
表决结果:
同意: 24,744,718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4081%;
反对: 61,64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2476%;
弃权: 85,69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3443%。
其中,持股 5%以下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4,744,718 股,反对 61,640 股,
弃权 85,696 股。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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