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
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
关事项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
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关人员均不存在《管理办法》所列示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63 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含外籍员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
工,该部分员工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在业务拓展、生产经
营等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通过参与本次激励计划将进一步促进公司
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也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理
性和必要性。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经公司股
东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
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
公司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
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以 2026 年 5 月 7 日为授予日,授予价格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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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