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华数科: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17: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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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
人”)作为正在对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华数科”
                                “公司”
“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人,对 2025 年度(以下简称“本持续督
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马齐玮、赵旭亮
(三)现场检查人员
  马齐玮、赵旭亮
(四)现场检查时间
(五)现场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人员对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
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经营状况等方面
进行了现场检查,具体检查内容详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六)现场检查手段
  本次现场检查的手段主要包括资料查阅、访谈、现场查看等,具体检查手段
详见“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项及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最新章程、会议材料,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关联
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相关制度,查阅了
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文件,对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
的议事规则,在治理制度中明确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及职责,内部
制度中明确了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
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并予以执行。
  上市公司于 2025 年 2 月存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期未及
时审议事项。保荐人已于 2025 年 2 月敦促上市公司补充审议及披露相关事项,
并于 2025 年 3 月协助和敦促上市公司完善募集资金制度管理内控、提高其对募
集资金管理重要性认识的同时,全面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监管。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内幕信息管理制度,抽查重大
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查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会计师出具的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并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
  经查阅前述文件,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文件,取得了公司主要往来款科目
明细表,查阅公司出具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说明,对
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
  经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除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
发现明确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查阅了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
单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支出台账,并对大额募集资金支付进行凭证抽查,查阅募
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文件和决策程序文件,实地查看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场,了
解项目建设进度及资金使用进度,取得上市公司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和
年审会计师出具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访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 2024 年 2 月 2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使用最高不超过 45,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 2024 年 2 月 8 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前述使用期限
到期后,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2025 年 2 月 26 日,公
司七届二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七届十八次监事会会议和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二次
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追认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上述有效期之外,在未经董事会授权
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董事会对超过授权期限使用
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的情况进行追认。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八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规定,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50 号。
  对于上述事项,保荐人已于 2025 年 2 月敦促上市公司补充审议及披露相关
事项,并于 2025 年 3 月协助和敦促上市公司完善募集资金制度管理内控、提高
其对募集资金管理重要性认识的同时,全面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的监管。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章程及关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
内部制度,取得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的明细,查阅了决策程序
和信息披露材料,对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
  基于前述检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未在前述文件中发现明确的关联交
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等方面的违规情形。
(六)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经营场所,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及市场信息,查
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了解公司
经营状况,就回款情况、主要经营数据对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访谈。
  经检查,保荐人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经营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建议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在 2025 年 2 月存在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期未及时
审议事项,于 2025 年 3 月 25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
《关于对杭州宏华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
定》[2025]50 号,提请公司合规合理使用募集资金,就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严
格履行内部审批及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基于前述检查工作,保荐人未在本次现场检查中发现其他根据《证券发行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督导》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配合提供了前述检查材料,配合完成
了本报告所述访谈、实地查看等其他检查事项。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本次现场检查就相关事项的结论,请参见本报告“二、本次现场检查主要事
项及意见”、
     “三、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四、是否存在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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