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蓉科技: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2025年度及2026年第一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16:08:2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
         收购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
         二零二六年五月
                       财务顾问声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
                       “本财务顾问”)接受福建省
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工控集团”
                     “收购人”)的委托,担任其收
购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福蓉科技”“上市公司”“公司”)的财务
顾问。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福建省国资委”)将持有的福建省冶金(控股)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冶金”)80%股权无偿划转至省工控集团,前述重
组完成后,省工控集团成为福蓉科技的间接控股股东。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
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
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本财
务顾问持续督导期为 2025 年 7 月 1 日至 2026 年 7 月 4 日。
告。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结合上市公司的 2025 年年度报告及 2026
年第一季度报告,本财务顾问出具了 2025 年度及 2026 年第一季度(从 2025 年
下简称“本意见”)。
   作为本次收购的财务顾问,兴业证券出具的持续督导意见是在假设本次收购
的各方当事人均按照相关协议条款和承诺全面履行其所有职责的基础上提出的。
本财务顾问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基于的假设前提是上述资
料和意见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财务
顾问未对上述资料和意见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二)本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意见所做出
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已按照执业规则规定的
工作程序,旨在就本持续督导期发表意见,发表意见的内容仅限本意见正文所列
内容,除非中国证监会另有要求,并不对与本次收购行为有关的其他方面发表意
见。
  (四)本财务顾问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意见中列
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五)本财务顾问重点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意见以及其他机构就本次收购
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一)本次收购情况概述
  本次收购系省工控集团通过国有股权无偿划转的方式取得福建省国资委持
有的福建冶金 80.00%股权,从而使省工控集团间接拥有福蓉科技 65.72%股份的
权益,成为福蓉科技的间接控股股东。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
免于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
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比例超过 30%……”。
  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之情形,
收购人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公告》;
                                   《关于间接控股
股东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
股权无偿划转免于发出要约的提示性公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四川福
蓉科技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报告》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福
蓉科技股份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省工
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免于发出要约的法律意见书》;
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三)本次收购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建福建省工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股权划转事项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通知》
(闽冶控企(2025)5 号),福建冶金 80%股权无偿划转至省工控集团的工商变
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并已取得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本次收购事项已完成。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收购人及上市公司已根据
规定就本次收购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二、交易各方承诺履行情况
  根据《收购报告书》及上市公司相关公告,收购人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
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
承诺函》。
  经查阅上市公司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并结合与收购人及上市公司的日常沟通,
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收购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经核查,自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公告以来,收购人相关后续计划落实情况如
下:
     (一)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收购人没有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改变上
市公司主营业务或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若未来收购人基于
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改变或调整的计划,
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
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
进行改变或重大调整。
     (二)未来 12 个月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处置或重组计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收购人没有在本次收购完成后 12 个月内对上市
公司或其子公司的重大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也没有促使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重大资产的重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
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制定和实施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重大的资产、业务的处置
或重组计划,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没有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
公司的重大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也没有促使上市公
司购买或置换重大资产。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的计划或建议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收购人没有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会或高级管理
人员组成的计划或建议,收购人与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之间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免不存在任何合同或者合意;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
建议对上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公告编号:
景忠先生因即将到龄退休及工作调动,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董事、
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
员职务。张景忠先生辞任后将不再担任公司及子公司任何职务。
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关于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陈亚仁先生、吴彩民先生、胡俊强先生、李杨先生、
黄志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郭伟先生、郑春燕
女士、邢连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上独立董事候选人任
职资格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通过。2025 年 11 月 22 日,上市公司披
露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9)。
《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盛波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职工董事,与公司其余 8 名董事共同组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其任期为三年,自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通过之日起
计算。2025 年 11 月 29 日,上市公司披露了《关于选举职工董事的公告》
                                       (公告
编号:2025-062)。
《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聘任胡俊强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其任期为三年,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
议案》
  ,聘任何毅先生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其任期为三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计算;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聘任彭昌华先
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其任期为三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审议通
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聘任肖学东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其任
期为三年,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议案》,聘任黄卫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任期为三年,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均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收购人没有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上
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
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对《公司章
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2025 年 8 月 27 日,上市公司召开了 2025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具体修订情况详见上市公司披露的《关于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并办理工商
       (公告编号:2025-039)及《公司章程(2025 年 7 月 30 日修订
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
  。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上市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修订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了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
变动的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
计划进行重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员工聘用
作出重大变动。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重大变化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做出重大调整的
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进行重
大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
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
进行重大调整。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收购报告书》披露,收购人没有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
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未来收购人根据自身及上市公司的发展需要进行其他对上
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调整,收购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将促使上市公司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没有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
织结构进行有重大影响的调整。
四、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运作,未发现其存在违
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收购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
理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依法行使股东权益、履行股东义务。
收购人不存在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五、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收购中,收购人不存在其他约定义务,亦不
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六、持续督导总结
  综上所述,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持续督导期,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
作;收购人依法履行了收购的报告和公告义务,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
履行股东义务,未发现其存在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未发现
收购人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未发现收购人要求上市公司违规为其提供担保
或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福蓉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良好,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