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 2026BJ001248 号
致: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会”)。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以及公
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
的信息一并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
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决议作出。
体上刊登了《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公
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会。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投票方式、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
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
已满二十日。
一街 1 号院 27 号楼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荣建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
及召开方式与公告相一致。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
开当日的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综上,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会通知,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6 年 4 月 29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
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网络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5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94,041,965 股,占公司所有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0.0337%,均为股权登记日在册股东。其中通过现场参
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
为 93,202,465 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9.6763%;通过网络
参与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共计 52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839,500
股,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57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
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5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额为 839,500 股,
占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3574%。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股东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股东会没有收到临时议案或新的提案。
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按照《公司章
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取得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对涉及
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3,999,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47%;反对 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315%;反对 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 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 2026 年度预算报告
同意 93,999,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47%;反对 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315%;反对 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 93,999,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47%;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2%;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315%;反对 4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10%;弃权 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 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 93,999,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47%;反对 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0%;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3%。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315%;反对 4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2%;弃权 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 关于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 93,999,3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547%;反对 4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1,30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8315%;反对 4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68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累积投票议案:
(6)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205,38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1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7,915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7.7772%。
表决结果:同意 93,205,378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1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7,913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7.7771%。
表决结果:同意 93,205,38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1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7,915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7.7772%。
(7)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3,205,383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1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7,918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7.7775%。
表决结果:同意 93,205,378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1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7,913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7.7771%。
表决结果:同意 93,205,377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1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7,912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7.7770%。
表决结果:同意 93,205,383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1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7,918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7.7775%。
表决结果:同意 93,205,377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1104%。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07,912 股,占该等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7.7770%。
以上议案均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有效表决通过,本次股东会的全部议案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仅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战梦璐
李 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