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厦门象
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 号)予
以同意注册,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象屿”、“公司”或“上
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数量为 573,932,226 股,发行
价格为 5.61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人民币 3,219,759,787.86 元,扣除所有发行
费 用 人 民 币 40,531,791.74 元 ( 不 含 增 值 税 ) 后 ,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荐人”)担任上述项目的保荐机构,负责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为 2025 年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的相关规定,出具 2025 年度持续督
导年度报告书。
一、保荐人对上市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督导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人已与厦门象屿签署协议,明确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日常沟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办公和检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对厦门象屿开展
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 况。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不存在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违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法违规、违背承诺的情况。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已督导公司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
做出的各项承诺。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已督导公司
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已督导公司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各项内控制度。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促公司严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
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详见“二、保荐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信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应及
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 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
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阅的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当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 5 个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对公司的信
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公司给予了
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 积极配合,详见“二、保荐人对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不
存在该等事项。
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
以纠正。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不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应当及时向上海 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关注社交媒体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和传闻,及
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
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况。
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
清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序号 项目 工作内容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督
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
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该等情
况。
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
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七十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
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保荐人已制定现场检查的工作计划,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并明确了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及其保
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自知
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行专项
现场核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相关主体未
发生该等事项。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监事
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本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的其他事项。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导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关注募集资金使用与
公司募集说明书是否一致,对募集资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 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进行了专项核
实施等承诺事项 查,并出具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
况的核查意见》。
二、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厦门象屿持
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
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露信息进
行了对比。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厦门象屿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其他事项
经核查,公司在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