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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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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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洪田股份”)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
《证券法》
《指导意见》及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经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一)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二)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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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三、本所律师仅就与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
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权价值、考核标准等方面的合理性以及
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
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
默示的保证。
四、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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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以下词语或简称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洪田股份、本公司、公
指 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指 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
《员工持股计划(草
指 《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
案)》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指导意见》 指 《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自律监管指引》 指
作》
《公司章程》 指 《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法律意见书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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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一、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公司是由苏州道森压力控制有限公司于 2011 年 9 月 21 日以整体变更
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4 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道
(证监许可〔2015〕1367 号)
森钻采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
核准,公开发行不超过 5,200 万股新股,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
〔2015〕412 号文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在上交
所主板挂牌交易,证券简称为“道森股份”,证券代码为“603800”。2024 年 6 月,
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洪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 9 月 20 日,公司证券
简称变更为“洪田股份”, 股票证券代码“603800”保持不变 。
(二)公司目前持有苏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2050073178411X3),根据该营业执照记载,公司住所为苏州市相城区
高铁新城青龙港路 60 号港口大厦 12 层 1211 室,法定代表人赵伟斌,注册资本
为人民币 20,800 万元,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经营范围为“许可项
目: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人工智能基础软件开发;人工智能应
用软件开发;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石油钻
采专用设备制造;普通阀门和旋塞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锻件及粉末冶金
制品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营业期限为长期。
(三)根据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经本所律师核查,洪田股份不存在破产、解散、清算以及其它根据我国现
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
形。
(四)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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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公司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
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解散或终止
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的合法合规性
本所律师依照《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逐项核查。
(一)根据洪田股份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其于上交所网站披露的相
关公告,公司在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时已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
现阶段所必要的授权与批准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他人利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的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
分第(一)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6.6.1 条、6.6.2 条关于依法合规原则的要求。
(二)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及公司的书
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
的原则,不存在公司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
情形,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二)项关于自愿参与原则的要求及《自律
监管指引》第 6.6.1 条的规定。
(三)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司公开披露的相关公告及公司的书
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
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符合《指导意见》第一部分第(三)项关于风险自担原则
的要求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6.6.1 条的规定。
(四)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响的公司(含合
并报表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总人数不超过 65 人。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参加
对象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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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参加对象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五)项第 1 小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
源的相关规定。
(六)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股票,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
(五)项第 2 小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来源的相关规定。
(七)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计算,至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或过户至员工持股
计划份额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名下的期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首次受让标的股票
分 2 期解锁,解锁时点分别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名下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每期解锁标的股票的比例分别为 50%、5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
项第 1 小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期限的规定。
(八)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涉及的资金总额上限为 5101.1086 万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
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参
与人所获股份权益对应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分配情况如下:
拟认购份额对 拟认购份额对应 拟获份额占本员
拟认购份额上
持有人 职务 应股份数量上 股份数量上限占 工持股计划总份
限(万份)
限(万股) 总股本比例 额的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技术(业务) 5101.1086 194.18 0.93% 100.00%
骨干(65 人)
合计 5101.1086 194.18 0.93% 100.00%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
项第 2 小项关于员工持股计划持股规模的规定。
(九)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由公司自行
管理。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权力管理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由本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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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的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
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具体工作。管理委员会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
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具体管理事宜,管理委员会的管
理期限为自股东会通过员工持股计划之日起至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满之日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七)
项的相关规定。
(十)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已对以下事项作出了明确约定:1、总则;2、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确定依
据、范围及份额分配情况;3、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股票来源、规模及
认购价格;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业绩考核;5、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管理模式;6、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7、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8、公司融资时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12、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关系;13、其
他重要事项。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
项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6.6.5 条关于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
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
三、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一)已履行的程序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其于上交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
告,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为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
程序: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宜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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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的规定。
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6 年
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议案,同意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九)条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司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
如下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本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
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的情形。
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通过
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了员工意见,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加的情形。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
作为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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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是否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符合《指导意见》第
三部分第十条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6.6.4 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部分第(十一)条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6.6.6 条的相关规定。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了
相关董事会决议、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已经按照《指导意见》第三部分及《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
法律程序。
(二)尚需履行的程序
《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并在股东大
会召开之前公告本法律意见书。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时须经有表决权的股东(关联
股东回避表决)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如有)应回避表决。
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已履行的法定程序符合《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
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程序,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施行。
四、 一致行动关系认定的合法合规性
根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次员
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
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代表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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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加对象的拟认购份额较为分散,任意单一持有人均无法
对持有人会议及管理委员会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且参加对象之间均未签署一致行
动协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参与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且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未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
议或存在一致行动的相关安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将放弃因参与本次员工
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票的提案权、表决权及除资产收益权外的其他股东权
利。因此,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认定符合《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随
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公司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系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
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的相关规
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已经按照《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尚需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和其他一致行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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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就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进,
公司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