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迟元行 联系电话:0531-68889021
保荐代表人姓名:苏天萌 联系电话:0531-68889021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212 号),江苏洛凯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凯股份”或“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 403.431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0,343.1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863.22 万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人”)担任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保荐人,对洛凯股份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5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
工作内容 持续督导情况
号
保荐人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
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人已与洛凯股份签订承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
销及保荐协议,该协议明确
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利和义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通过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 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
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访等方式,对洛凯股份开展
了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
导期间未发生按有关规定必
须保荐人公开发表声明的违
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
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五个工 2025 年,洛凯股份在持续督
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 背承诺等事项。
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人督
导洛凯股份及其董事、监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
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保荐人督促洛凯股份依照相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
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制
度,并严格执行公司治理制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不
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内督
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 的内控制度并规范运行。
则等。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保荐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内督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 促洛凯股份严格执行信息披
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及其他相关文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
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不予更
保荐人对洛凯股份的信息披
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上市公
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存在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
告的情况。
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
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因 2021 年及 2022 年日常关联
交易未及时履行审议披露义
务,江苏证监局于 2025 年 2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月对公司、董事长谈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 事会秘书臧源渊出具警示
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 年 3 月对董事长谈行予以监管
正。 警示。公司及相关人员已加
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
解和正确运用,提高规范意
识,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
义 务。 除 上述 情 况 外, 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该等事
项。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
股份无控股股东,洛凯股份
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
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行承诺的情况。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
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
股份未出现该等事项。
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
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
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涉嫌违反《上
市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2025 年持续督导期间,洛凯
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公 股份未发生前述情形。
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
形;(四)公司不配合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
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保荐人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
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的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保荐代表人应
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 15 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
股份未发生前述情形。
司利益;(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四)资金往
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
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中泰证券对洛凯股份 2025 年
度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
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人核查,公司在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内,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
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
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洛凯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迟元行 苏天萌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