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重科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00: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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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编号:          Z29131000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582号文《关于同意中重科技(天
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0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80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02,000,000.00元,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1,497,374,147.7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审验后于2023年3月31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294号
《验资报告》。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泰海通”)担任
公司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3年4月10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关要求,出具本保荐总
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任何质询和调查。
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赵崇安、章亚平
联系电话          021-38676666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A股证券代码        603135
法定代表人         马冰冰
注册资本          634,257,080元
注册地址          天津市北辰区科技园区环外发展区高新大道65号
联系电话          86-22-86996186
传真号码          86-22-86996180
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
证券发行时间        2023年3月24日
证券上市时间        2023年4月10日
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在尽职推荐阶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全面尽调,并积极协调各个中介机构,组织编制申请文
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审核工作,按照其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核查,组
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回复;按照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阶段,执行了以下工作:
守法律规定,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
发行人资源的制度,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
等;
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重大经营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他相关文件;
诺的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
项;
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
注函的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
的情况。
  六、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证券
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他中
介机构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工作提
供了便利条件。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
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
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
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
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
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九、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
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
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
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国泰海
通证券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报告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保荐机构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上市公
司审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重科技(天津)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崇安        章亚平
法定代表人:
          朱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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