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2 证券简称:崧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53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5 年 5 月 19 日
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深圳崧盛创
新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崧盛创新”)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业务提供不超
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本数)的担保额度,并接受崧盛创新其他股东暨公司
关联方——田年斌、王宗友及由田年斌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有限合伙企业按其
对崧盛创新的持股比例向公司提供的同等比例反担保。上述额度有效期为自
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
于 2025 年度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并接受关
联方担保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
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成宝崧盛保 2026001),公司
为崧盛创新与建设银行在 2026 年 5 月 6 日至 2027 年 4 月 7 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
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等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
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 1,500 万元的本金余额以及
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
公司与崧盛创新的其他股东田年斌、王宗友、深圳崧盛创新发展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崧盛创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了《反担保协议》,崧
盛创新的其他股东将按照其对崧盛创新的持股比例为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
反担保。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上述担保金额在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本次提供担保前,公司对崧盛创新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8,500 万元,本次提
供担保后,公司对崧盛创新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本次担保金额按
最高债权本金人民币 1,500 万元计算,暂不计算利息及其他费用),剩余可用担
保额度为人民币 1,700 万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6GBX8K
法定代表人:田年斌
成立日期:2022 年 1 月 7 日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454.54 万元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新桥社区中心路 233 号鹏展汇 1 栋 601
主营业务:储能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股权结构:崧盛创新为公司持股 55.00%的控股子公司,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计 5,454.54 100.00%
单位:万元
项目 2025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6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2,279.71 14,440.45
负债总额 18,713.55 21,394.34
净资产 -6,433.84 -6,953.90
项目 2025 年度(经审计) 2026 年 1-3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8,089.99 4,508.99
利润总额 -4,657.48 -509.98
净利润 -4,628.84 -509.98
注:上表系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口径主要财务数据。
四、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甲方):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
债务人: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为深圳崧盛创新技术有限公司连续办理发放人民币/外币贷款授信
业务而将要(及/或已经)与债务人在 2026 年 5 月 6 日至 2027 年 4 月 7 日期间
(下称“主合同签订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
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在主合同
签订期间签订的上述合同、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性文件下称“主合同”)。甲方
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
本保证的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仟
伍佰万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
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
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
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
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如果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保证责任的,按甲方清偿的本金金额对其担保的本
金的最高额进行相应扣减。
主合同项下的贷款、垫款、利息、费用或乙方的任何其他债权的实际形成时
间即使超出主合同签订期间,仍然属于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日不受主合同签订期间届满日的限制。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
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
满日后三年止。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
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
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甲方同意,乙方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任何变更,均无需通知
甲方,甲方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甲方的保证责任不因出现下列任一情况而减免:
(一)乙方或债务人发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减资本、合资、联营、
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
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本合同项下的保证随之转让。
主合同项下债权或债务的转移行为未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甲方仍
按照本合同对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及乙方负
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提供担保后,公司对崧盛创新的剩余可用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1,700 万元,
占公司 2025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为 2.08%。实际对子公司提供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占公司 2025 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比
例为 12.2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范围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债务对应的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
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