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隅冀东: 关于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8 00: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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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1      证券简称:金隅冀东   公告编号:2026-034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审议情况
   为满足合营公司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鞍山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中的融资需求,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于 2026 年 3 月 25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按照持
股比例为鞍山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1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发布的《关于
对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续签最高额度保证合同,按照持
股比例为鞍山公司在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5,500 万元。
   本次担保金额在上述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
事会审议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利
   注册地点:鞍山市立山区红塔街 18 号
   注册资本:3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02 年 7 月 26 日
   经营范围:水泥熟料、水泥、水泥制品、矿渣粉制造、销售;道路货
物运输:普通货运;矿渣、钢渣、粉煤灰等原材料和混凝土经销;水泥生
产技术咨询、服务、开发、转让、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持有鞍山公司 50%的股权,鞍钢集团众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持有
鞍山公司 50%的股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委员会;鞍钢集团众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国务院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鞍山公司资产总额为 44,549.76 万元,负
债总额为 19,753.37 万元,净资产为 24,796.39 万元;2025 年度,鞍山公
司营业收入 23,377.95 万元,利润总额为 135.76 万元,净利润为 29.41
万元。(经审计)
  截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鞍山公司资产总额为 46,919.26 万元,负债
总额为 23,395.69 万元,净资产为 23,523.57 万元,营业收入 5,065.55
万元,利润总额为-1,697.08 万元,净利润为-1,272.81 万元。(未经审
计)
  鞍山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对外担保、抵押、重大诉讼与仲
裁事项。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合同名称:《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
  保证人: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鞍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范围: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全部债权,包
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
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
务人应向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
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北京金隅
财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担保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
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以及在主合同被确认无
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赔偿的全部损失。
  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利息、费用或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的任何其他
债权的实际到期时间即使超出债权确定期间,仍然属于本最高额保证的担
保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最高担保额为尚未受偿的本金余额,如按照上述担保范
围计算后的债权数额超过最高担保额的,仍然属于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
  担保期间: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债务
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止。2.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与债务人就主合同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至展
期协议重新约定的最后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3.若发生
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宣布债务提前
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
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后三年止。
  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加盖公章及北京金隅财务有限公司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
章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一)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鞍
山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本次为鞍山公司提供担保的
金额在预计额度范围内,无须再次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二)鞍山公司资产质量良好,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担保风险可
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合营公司鞍山冀东水泥有限
责任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余额为 39,296.45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 1.43%。公司不存在为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担保、涉
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金隅冀东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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