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06 证券简称:林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6-054
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
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不涉
及需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形。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 共 19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1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股数 25,036,0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股数 22,0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25,036,0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股数 22,0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股数 25,036,0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股数 22,0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24,987,914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反对
股数 70,112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
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 25,036,0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股数 22,0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 2026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 25,036,0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股数 22,0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 25,036,0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股数 22,0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数 25,036,0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股数 22,0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九)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股数 25,036,026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反对
股数 22,000 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弃权股数 0 股,占
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十)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序号 名称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票数 比例
《关于公司 2025
案的议案》
《关于 2026 年度
案的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管理制
度>的议案》
《关于续聘公司
构的议案》
《关于使用闲置
财产品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周健、俞蔚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
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林泰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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