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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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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60175-03 号
致: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昆山海菲曼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
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已审查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公司向
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
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
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昆山海菲曼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
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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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公司
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3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发布《昆山海菲曼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该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股东有权亲自
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5 月 7 日下午 2:30 在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 3
号中天大厦 A 座 13 楼召开,董事长边仿先生因公出差,由过半数董事推举董事
宋绯飞主持;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
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
务,网络投票具体起止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6 日 15:00-2026 年 5 月 7 日 15:0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与会议通知
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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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 38,424,980 股股份,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78.50%,其中中小股东 4 名,代表 2,226,508 股股份,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 4.55%。根据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包括现场和视频两种方式。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和
视频方式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
案。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 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424,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关于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424,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三)《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424,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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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四)《关于公司 2025 年年度权益分派及 2026 年度中期现金分红预案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424,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26,50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2,575,7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关联股东边仿、庄志捷回避表决。
(六)《关于公司独立董事 2026 年度津贴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424,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七)《关于续聘 202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424,9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所有议案均获有效表决。
五、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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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
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
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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