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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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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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京证字[2026]第 0145 号
致: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执业
资格,可以从事与中国法律有关之业务。本所接受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思特奇”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思特奇本次可转债公司债
券提前赎回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向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已
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就本次赎回以任何形式向本所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
及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及传真件等,
无论是否加盖公章)均不存在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情形。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
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
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赎回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和验证,并
发表法律意见。
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赎回的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并决定于 2019 年 9 月 23 日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包括上述议
案在内的议题。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公开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
议案。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及发行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北京思
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
[2020]590 号)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开发行了 271.00 万张可转换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思特转债”),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27,100.00
万元。
(三)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20]585 号”文同意,公司 27,100.00 万元可
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7 月 6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
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公开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 271.00 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7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债券简称为“思特
转债”,债券代码为“123054”,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10 日至
二、关于实施本次赎回的赎回条件
(一)《可转债管理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规定的赎回条件
《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
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募集说
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
(二)《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条件
《募集说明书》“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之“二、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之“(二)本次发行可转债的主要条款”之“11、赎回条款”之“(2)有条件
赎回条款”规定: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
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①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 为当期应计利息;B 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
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 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 为计
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
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三)发行人已满足赎回条件
(1)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发行的可转
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16.49 元/股。
( 2 ) 因 公 司 实 施 2020 年 度 权 益 分 派 , 以 权 益 分 派 时 现 有 总 股 本
(157,653,651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222,176 股)后的股
本 157,431,475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0 元(含税),
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思特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16.49
元/股调整为 12.63 元/股,自 2021 年 5 月 26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3)因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完成注销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
转股价格调整为 12.62 元/股,自 2022 年 3 月 29 日起生效。
(4)因公司实施 2021 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209,699,688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自 2022 年 5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5)因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向 2 名特定对象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A 股)
股票 75,492,374 股,根据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思
特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10.46 元/股调整为 9.90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
(6)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以公司总股本 327,134,029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公司本年度不转增,不送红
股。“思特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9.90 元/股调整为 9.89 元/股,自 2023 年 5
月 26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7)因公司实施 2023 年度权益分派,以权益分派时现有总股本 331,183,261
股扣除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股份(600,000 股)后的股本 330,583,261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公司本年度不转增,不
送红股。“思特转债”的转股价格由原 9.89 元/股调整为 9.88 元/股,自 2024
年 5 月 23 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5 月 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的决议并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6 年 4 月 3 日至 2026 年 5 月 7 日,公司股票已满足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9.88 元/股
的 130%(即 12.844 元/股),已触发《募集说明书》中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本次赎回的批准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
转债赎回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披露赎回或者不赎回的公告。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的,视为不行使本次赎回权。
前赎回“思特转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行使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
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后续可转债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赎回事宜已经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符合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行人尚需根据《可转债
管理办法》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已经触发《募集说明
书》规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本次赎回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赎回条件;本次赎回已经取得
公司董事会的批准,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尚需根
据《可转债管理办法》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北京思特奇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 经办律师:
田 璧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刘 继 孟庆慧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