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进数通: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7 20: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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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209 号
致: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北京先进
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 2026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决议公告》、《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关
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
                                  《北京先进数
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通知的更正公告》(以下简称“《召
             《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
开股东会通知更正公告》”)、
股东会的通知(更正后)》(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更正后)》”)以及本所
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
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
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
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定期会议作出决议
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
会通知》,并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更正公告》、
     《召开股东会通知(更正后)》。该《召开股东会通知》、
                              《召开股东会通
知(更正后)》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
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7 日 15:00 在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 1 号青东商务区 B 座 4 层大会议
室召开,由董事长李铠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
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根据《召开股东会通知更正公告》,对《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
份方案的议案》进行更正,不涉及议案的实质性修改,仅增加子议案供逐项表决。
本次更正不构成对本次股东会原有议案内容的实质性修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307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0,965,3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019%,其中: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5,721,555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2.9572%。
票的股东共计 307 人(含前述网络投票表决后现场出席的股东),共计持有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 70,965,34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5019%。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
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301 人,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15,243,79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44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董事、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全体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召开股东会通
知(更正后)》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
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03,2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69,4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9433%。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396,5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711,3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3%。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458,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73,1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8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37,1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162%;反对833,5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82%;弃权673,1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56%。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315,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82,9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2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594,1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781%;反对966,7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421%;弃权682,9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99%。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388,8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78,6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62%。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667,3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583%;反对897,8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901%;弃权678,6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517%。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及子(孙)公司2026年度申请综合授信及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9,474,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76,1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52,82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192%;反对814,8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455%;弃权676,1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53%。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修订公司原<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373,9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681,802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608%。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9,535,1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813,6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6180%;反对1,37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7%;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9,501,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80,3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996%;反对1,377,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50%;弃权86,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5%。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9,499,9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78,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871%;反对1,376,1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277%;弃权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9,432,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11,2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463%;反对1,443,3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86%;弃权8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5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9,441,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19,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027%;反对1,433,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43%;弃权9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0%。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9,508,6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87,1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442%;反对1,402,6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016%;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9,513,5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99%。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92,0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4763%;反对1,359,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88%;弃权9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48%。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9,527,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6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805,5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649%;反对1,384,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09%;弃权5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42%。
  表决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69,500,3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778,8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3897%;反对1,412,4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59%;弃权5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44%。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
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先进数通信息技术股份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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