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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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6]第 076 号
致: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魏吓虹、刘昭怡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7 号,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盈趣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但不限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及公告、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等资料,其真实性、有效
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
(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
额是否一致。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
法律后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
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
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9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
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1 日分别在《证券时报》、深圳证券交
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年年度股东会的提示性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会议的现场会
议于 2026 年 5 月 7 日下午在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西路 100 号盈趣科技创新产业园
司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杨明先生主持会议。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7 日 9:15 至 9:25、9:30 至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7 日 9:15 至 2026 年 5 月 7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
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共 246 人,代表股份 477,815,36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1,898,691
股)的比例为 62.7138%。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份
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
络投票的股东共 236 人,代表股份 3,800,26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以
下议案:
( 一 ) 审 议 通 过 《 2025 年 度 董 事 会 工 作 报 告 》。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 二 ) 审 议 通 过 《 2025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 表 决 结 果 为 : 同 意
(三)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477,651,3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57%;
反对 136,9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7%;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6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为:
同意 475,083,82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283%;
反对 2,702,44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656%;弃
权 29,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1%。
(五)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 477,618,696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588%;反对 161,0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六)在关联股东林松华、建瓯趣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杨明、胡
海荣、李金苗回避表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 388,864,157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关系股东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94%;反对 162,07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关联关
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7%;弃权 34,9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无
关联关系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0%。
公司已依照有关规定,在本次会议审议上述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
独计票。
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
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和《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
见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盈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魏吓虹
经办律师:
刘昭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