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7 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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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芯
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
行了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外籍员
工。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国建先生女儿卢菁女士,卢菁女士为公司业务骨干,对公司产品开发、业务拓展
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公司将其纳入本次激励计划有助于促进公司业务骨干的稳
定性和积极性,从而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将卢菁女士作为
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万股限制性股票。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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