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京天股字(2026)第 184 号
致: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
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芜湖雅葆
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
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
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芜湖雅葆轩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
(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
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
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
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
告文件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
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4 月 14 日召开第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会,并于 2026 年 4 月 15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
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
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于 2026 年 5 月 6 日下午 14:30 在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经济开发区籍山西路 92 号公
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胡啸宇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持有人大会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5 日 15:00—2026 年 5 月 6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计 7 人,共
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309,83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6.5707%,其中:
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53,278,610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66.5318%。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1,227 股,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 0.0390%。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
“中小股东”)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
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中国结算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
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
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
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
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结算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
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309,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309,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309,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309,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031,3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278,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1,000,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6.97%;反对31,22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3.03%;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拟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
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53,309,8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278,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53,278,6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2026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胡啸宇、胡啸天、芜湖众拓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同意8,762,41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
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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