欣锐科技: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5-07 2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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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39 号)批准,深圳欣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锐科技”、“公司”或“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 37,420,103 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6.3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338,826,511.66 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37,420,103 元,增
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1,301,406,408.66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到
位,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
                                 (信
会师报字[2023]第 ZI10559 号)。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机构为国泰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国泰海通”),持续督导期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目前,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国泰海通现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
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律责任。
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主要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32 号太平洋金融大厦 2701 室
法定代表人        朱健
保荐代表人        张贵阳、范心平
联系电话         021-38031764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公司名称         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300745
注册资本         16761.4391 万元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
注册地址
             文园区 3 号楼 3401-3504(34、35 层)
             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福光社区留仙大道 3370 号南山智园崇
主要办公地址
             文园区 3 号楼 3401-3504(34、35 层)
法定代表人        吴壬华
实际控制人        吴壬华、毛丽萍
董事会秘书        朱若愚
证券事务代表       甘豪秀
联系电话         0755-86159656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3 年 7 月 13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在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
的相关规定,承担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况;
相关关联交易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等制度;
阅其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况发表核查意见;
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情况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结合当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
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将“新能
源车载电源自动化产线升级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6 年
        “新能源车载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二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日期延长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总部基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日期延长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
仅涉及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进行调整,不涉及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
项目用途和项目投资总规模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当前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自 2025 年 6 月 15 日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5〕10 号)正
式施行,原《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废止。
  公司此次募投项目的延期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国泰海通对公司
  (二)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地点、变更实施方式及延期情况
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地点、变更实施方式及延期的议案》。同意“新能
源车载电源自动化产线升级改造项目”增加全资子公司安徽欣锐汽车电子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安徽欣锐”)为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增加安徽省合肥
市为实施地点,募集资金实施方式增加向全资子公司增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日期延长至 2027 年 6 月 30 日;同意“新能源车载电源智能化生产建设项目(二
期)”增加安徽欣锐为实施主体,并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增加安徽省合肥市为实
施地点,募集资金实施方式由向全资子公司借款变更为向全资子公司增资。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地点、变更实施方式及延期是根据募投项
目实施情况及自身发展战略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的使
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实施效果,符合公司的长期战略规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将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有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公司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地点、变更实施方式及延期的事项已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国泰海通对该等事项无异议。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该等事项尚
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三)收到相关监管措施的情况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的监管函。2023 年 11 月,因 2022
年度业绩预告披露数据偏差较大,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出具的警示函。
  公司及相关人员已经高度重视相关监管警示,加强对相关监管规则的学习理
解,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保荐机构获知上述事
项后,及时向公司了解情况,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规范运作、
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此类违规事件再次发生。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保荐机
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
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
通报相关信息并提供相关文件,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
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等督导工作;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并与之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要求安排相关人员进行交
流,且能够应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
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
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
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
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
期间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资料保存完整,
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
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欣锐科技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公司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
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了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持续督导事项
  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欣锐科技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继续履行持续
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欣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张贵阳            范心平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朱   健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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