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Enpack Packaging CO., LTD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广东·汕头
二〇二六年五月
目 录
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远期结售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英联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远期结售
汇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加强对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公司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约,
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在到期日外汇收入或
支出发生时,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
司”) 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
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
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远期结售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
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回款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或子公司名义设立远期结售汇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远期结售汇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远期结售汇额度执行,
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三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审批权限为:
远期结售汇业务。公司从事远期结售汇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并授权董事长在批准的权限内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管理,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
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远期结售汇业务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
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
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履行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
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第四章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管理人员, 负责公司远
期结售汇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行使相关职责:
会审批。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并在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
时,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财务
总监为责任人。
用合规性、盈亏核算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制度执行情况、以及信息披露的充分性
与及时性等。内部审计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四条 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的内部操作流程:
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建议。
行外币收(付)款预测。
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实际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公司远
期结售汇交易方案,并提交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核。
构提交远期结售汇申请书。
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是否与原申请书一致,若出现异常,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
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长。
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杜绝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上报董事长。
况告知董事会秘书。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
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
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在远期结售汇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远期结售汇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财务
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
书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做出决策,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
会审议。该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
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
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信息。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在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后
需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公告形式披露,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说明远期结售汇
业务的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当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
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一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由财
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二十二条 对远期结售汇业务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
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5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以及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