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大成蓉(2026)法意字第 835 号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www.dentons.cn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吉瑞五路 396 号金控时代广场 2 栋 邮编:610000
Building 2 of Financial Holding Times Square,
No. 396 Jirui 5th Road,Tianfu 2nd Stree,High-tech Zone,Chengdu,China
Tel: +86 28-87039931 Fax:+86 28-87036893
Beijing Dacheng Law Offices, LLP (“大成”) is an independent law firm, and not a member or affiliate of Dentons. 大成 is a partnership
law firm organized under the law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is Dentons’ Preferred Law Firm in China, with offices in more
than 40 locations throughout China. Dentons Group (a Swiss Verein) (“Dentons”) is a separate international law firm with members and
affiliates in more than 160 locations around the world, including HKSAR, China. For more information, please see dacheng.com/notices
or dentons.com/notices.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致: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四
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倍益康”)的委托,指派本所苏绍魁、原松雷
律师(以下简称“本所经办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的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同
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经办律师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
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同意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
会。
se.cn/)披露了《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
议决议公告》和《四川千里倍益康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
列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
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有关事项。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于 2026 年 5 月 7 日(星
期四)15 点整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文主持,与《会议通知》载明
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一致。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 5 月 6 日
经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
根据本所经办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的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的
审查,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出席人员包括:
份 48,602,6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1.36%。其中:
(1)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0 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的资格(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
络投票时,由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方式,其中出席本次股东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
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计票、监票。公司通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8,602,6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根据投票表
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602,6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根据投票表
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602,6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根据投票表
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602,6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根据投票表
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602,6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根据投票表
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602,6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根据投票表
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情况:同意 200,323 股,占出席会
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来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602,6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根据投票表
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8,602,6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根据投票表
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3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48,602,6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根据投票表
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0,32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根据投票表
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公司股东张文、蔡秋菊、王雪梅、邓小浪、成都市千里致远企业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成都市千里志达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与本议案所议事项具有
关联关系,对于本议案回避表决。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3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表决结果:同意 48,602,69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根据投票表
决结果,通过该项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00,3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
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
以上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