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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有关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
施细则(2025 修订)》(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召集、召开程序合法性、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以
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性、有效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参加了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
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
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系依据公司 2026 年 4 月 15 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
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由董事会提议召开。2026 年 4 月 17 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disclosure/listed/notice/index.html)和巨
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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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已于 2026 年 5 月 7 日 13:30 在公司报告厅如
期召开,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
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有权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6 年 4 月 29 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 36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 497,930,5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449%。其中,现场出席的
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57,275,70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89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 366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0,654,8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52%。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具有相应资格,股东持有相关持股证明,授
权代表持有授权委托书,符合《公司法》和《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鉴于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系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
认证,因此本所及经办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及确认。在参与网
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
东会,其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计 367 人,代表股份 40,654,917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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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5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
份 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66 人,代表股份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士,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
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现场会议也未发生股东提出其他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见证,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规则》
的规定进行。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并当场公布现
场会议表决结果。
(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
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部分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
票。其中,中小投资者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最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487,586,5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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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68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81%。
表决结果:同意 487,470,0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711,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0%。
表决结果:同意 487,688,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65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20%。
表决结果:同意 471,033,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13,758,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3.8415%;反对 26,523,6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410%;弃权 37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75%。
表决结果:同意 480,745,84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 23,470,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7.7304%;反对 16,401,9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0.3444%;弃权 78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9252%。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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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规则》的有
关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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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泰达资源循环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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