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64 证券简称:华峰化学 公告编号:2026-024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
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并于
济开发区开发区大道1688号205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7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7日9:15—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尤飞煌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74人,代表股份3,269,307,82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5.879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8,767,224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65人,代表股份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8 人,代表股
份 317,868,61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05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18,764,82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8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0 人,代表股份 299,103,7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6.0272%。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8,541,12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765%;反对 336,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7,101,9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588%;反对 336,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0%;弃权 429,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1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2%。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7,645,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92%;反对 337,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206,7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72%;反对 337,1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61%;弃权 1,324,7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7,583,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73%;反对 365,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144,5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76%;反对 365,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50%;弃权 1,358,3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617,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776%;反对 484,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3%;
弃权 1,177,9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48,0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0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205,9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69%;反对 484,7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25%;弃权 1,177,9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五)逐项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7,774,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31%;反对 466,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335,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7%;反对 466,3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7%;弃权 1,066,8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7,774,6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31%;反对 387,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335,4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77%;反对 387,4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9%;弃权 1,145,7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33,345,89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8.9000%;反对 34,776,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1,906,6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865%;反对 34,776,3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405%;弃权 1,185,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055,53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730%。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6,947,44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278%;反对 983,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5,508,2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74%;反对 983,96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96%;弃权 1,376,412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及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7,932,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79%;反对 228,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493,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673%;反对 228,6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19%;弃权 1,146,7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 2026 年中期分红授权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67,854,2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55%;反对401,9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3%;
弃权1,051,6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1,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415,0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427%;反对 401,9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4%;弃权 1,051,6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3,267,627,4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486%;反对 572,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316,188,2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14%;反对 572,40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01%;弃权 1,107,93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本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浙江安阳律师事务所赵劼、倪晓乐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
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华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